马午:
你于2025年3月13日在铜仁市碧江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,经公告告知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、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利后,你未提出陈诉和申辩,本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现将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。
马午(男,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222211990****2012)于2025年3月13日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百花路喻家坪小区路口2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。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、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。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,决定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、罚款1000元的处罚;依照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》,记12分。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为铜公(交)直一行罚决字〔2025〕5222012300255540号。
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,期满后视为送达,请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、中国银行、建设银行、交通银行、中信银行、农业银行缴纳罚款,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,对加处罚款数额有异议的请及时联系本机关核对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处罚决定书原件领取地址:铜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一大队(碧江经开区武陵山国际汽车城内)。
联系电话:0856-5241621(工作日9:00至11:30、13:30至17:00接听)。
铜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一大队
2025年4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