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嘉会:
你(公民身份证号:5222211992****0415)于2025年3月27日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百花路海螺水泥厂路口2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(驾驶摩托车)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。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、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对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(一)项,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五条,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,如需陈述或申辩的,可于2025年4月21日前在铜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一大队违法处理大厅21号窗口向办案民警提出,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,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联系地址:碧江经开区武陵山国际汽车城内。
联系电话:0856-5241621。
铜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一大队
2025年4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