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1月10日10时02分,罗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AA***68小型新能源汽车,沿杭瑞高速行驶至1505公里800米时,因变道未注意观察左侧来车,致使该车右后侧与陈某某驾驶的鄂AA***71小型新能源汽车左前侧发生刮擦,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。


经民警勘察认定;驾驶人罗某某在驾车过程中违规变更车道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有关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,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,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。”之规定,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,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。